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79號
反請求聲請人甲○○
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 律師
反聲請相對人乙○○
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