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79號

反請求聲請人甲○○

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 律師

反聲請相對人乙○○

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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