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嚴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9,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