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嚴宏偉

王建偉

李承融

劉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9,4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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