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盈工程行、 賴宏銘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