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盈工程行、 賴宏銘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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