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178號

原告醒吾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富榮

訴訟代理人 宋培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2,574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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