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055號
上 訴 人 嘉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謝念錦
       范祐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宗潔 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上
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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