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1399號

聲請人 郭品宏

法定代理人 郭雅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楊美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出之電話號碼查無申辦人姓名為楊美雲,無法查知原告所指之被告楊美雲真實年籍資料、住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楊美雲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附起訴狀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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