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593號
上訴人 林簡淑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北小字第二五九三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