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乾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乾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黃乾誠因竊盜及詐欺罪共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淑芳【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20日│104年6│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4年10│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如易科│月10日│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27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罰金,以││檢察署10│104年度││104年度││檢察署10││││新臺幣1,││4年度偵│簡字第││簡字第││5年度執││││000元折││字第│0000號││0000號││字第000││││算1日││0000號│││││號││││││││││││├─┼───┼────┼────┼────┼────┼────┼────┼────┼────┤│2│詐欺│拘役40日│104年6│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5年1│臺灣高雄│105年2│臺灣高雄││││,如易科│月29日│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月5日│地方法院│月2日│地方法院││││罰金,以││檢察署10│104年度││104年度││檢察署10││││新臺幣1,││4年度偵│簡字第││簡字第││5年度執││││000元折││字第│0000號││0000號││字第0000││││算1日││0000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