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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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1號上訴人 李國明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雪琴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4,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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