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 梅晟風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黃玉盆 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即系爭建物拍定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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