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0號再審原告 于美芝 再審被告 薛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9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400元,揆諸前引規定,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再審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鄭子文法官沈宗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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