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0號上訴人 盧宏炯 被上訴人 盧光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358,870元(【46,000×54.44+213,500】×1/2=1,358,
870),應第二審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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