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379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朱甚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丁福安丁豈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丁福安即丁「豈」詳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並提出正確之債權讓與通知報紙公告或信函暨回執。』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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