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75號原告 彭金來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即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所有權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下稱同段)243之20、243之70、24
3之21、243之71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以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訴之聲明,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分別占用同段244之6、
244之13地號土地之面積。
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3項分別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占用土地之面積,乘以各筆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後,3項聲明合併計算之總和】,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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