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73號原告 許峯源
潘保 周恩寧 即 周詩萍 蕭偉辰 曾銘政 林儀修 陳原建 莊崴宇 林志樫 林子傑 即 林暉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仁熙 律師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300元【計算式:125,100+125,100+125,100+42,300+125,100+125,100+124,200+125,100+125,100+125,
100=1,16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