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46號聲請人 胡麗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遠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聲請人陳報已部份執行受償,聲請人應沖償後明確表明各本票應受裁定之金額暨其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