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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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舒嚴 、 高碧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漏經聲請人簽章,應予補正。
二、本件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人為「姚舒嚴」,聲請人應提出對該人之債權證明文件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付款之證明文件(卷附契約書、協議書、切結書等,其契約債務人均核非登記之擔保債務人)。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