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楊永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華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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