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360號
原   告  陳隆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瑜宗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及實際
住居所,並檢附被告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另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款、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被告為「黃瑜
宗」,而未有該被告年籍及實際住居所之記載,亦無足資辨
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
人能力,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並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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