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黃怡瑄
上列原告黃怡瑄因與被告藝美品牌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合約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