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黃怡瑄
上列原告黃怡瑄因與被告藝美品牌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合約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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