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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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成龍 、 許景皓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許成龍、許景皓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
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許成龍、許景皓」為被告,然未提出
被告許成龍、許景皓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
字號,難以確定「許成龍、許景皓」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
,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