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21號抗告人即原告甲○○
樓上列抗告人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
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足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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