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65號聲請人 陳守東 律師被繼承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1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依非事訴訟法第17條之規定繳納新台幣一千元裁判費,此為法定要件,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2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1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