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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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隆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69,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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