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43號公訴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 陳文進 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所犯加重強盜罪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施添寶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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