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