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53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