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761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本院於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鄧思辰」更正為「法官方錦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鄧思辰」部分,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法官方錦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葉啟洲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