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原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原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瀞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伍玉達 間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109年度橋原簡字第9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66,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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