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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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884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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