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187號
原 告 詹雪招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欸等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
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能力、法定代理權或
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
條第1項第1款、第4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
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4、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有如附
表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及附表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於補正時,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詹書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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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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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 曾子奕 係民國00年0月出生,於本件原告│
││起訴時,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而原告未│
││據於民事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曾子奕之法定代理│
││人,其書狀記載及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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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權之塗銷性質上乃不動產物權之處分行為│
││,於繼承人因繼承取得抵押權之情形,依民法│
││第759條規定,非經辦理繼承登記,無從為抵│
││押權之塗銷登記。原告於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之民事起訴狀並未補正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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