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伊文
蘇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獸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劉彥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台
中市獸醫師公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2,40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