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874號
原 告 楊孟潔
被 告 何英仁
訴訟代理人 何進益
被 告 胡景福
曾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號(面積1263.6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00/400000)土地,暨同段00000-000建號
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3樓房屋(總面積93.08平
方公尺),准予變價,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胡景福、曾麗玲,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台中市○○區○○段○○○○○○○○○○號(面積
1263.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00/400000)土地,暨同段00
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3樓房屋
(總面積93.08平方公尺)(以下合稱系爭房屋)為兩造所共
有,其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又兩造就系爭房地未訂有不能
分割之特約,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迄不
能協議為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訴
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房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卷附之系爭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卷為憑,並為被告何英仁到庭所不執
,自堪可信為真實。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
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
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
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
之而分配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
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五、經查,觀諸卷附之系爭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示,得知門
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3樓房屋(總面積93.08平
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3.64平方公尺、花台1.97平方公尺)
為公寓大樓第3層建築。另有共有部分(註:同段00000-000
建號),為車道、人行道、梯間、停車空間、水箱、機械室
及防空避難室等使用。是以,系爭房屋性質上難以原物分割
為方法,故認為變賣系爭房屋,以價金分配於兩造之分割方
法,為最妥適公允之分割方法,並能徹底解決共有關係。從
而,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屋,自應以變價之方式,為本件分割
之方法為宜,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
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
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
訴訟費用宜由各當事人依其就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佩倫
附表:
┌──┬─────┬─────┬─────────────┐
│編號│訴訟費用應│共有人│備註│
││負擔之比例│││
├──┼─────┼─────┼─────────────┤
│1│4分之1│胡景福│104年7月5日繼承取得│
├──┼─────┼─────┼─────────────┤
│2│4分之1│曾麗玲│104年7月5日繼承取得│
├──┼─────┼─────┼─────────────┤
│3│40分之19│何英仁│109年5月28日拍賣取得│
├──┼─────┼─────┼─────────────┤
│4│40分之1│楊孟潔│109年2月14日拍賣取得│
└──┴─────┴─────┴─────────────┘
以上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亦為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
○○○○○○○○○○號(面積1263.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00/400000
)土地,暨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
路○○號3樓房屋(總面積93.08平方公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