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丙○○
丁○○乙○○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昀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