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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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予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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