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再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13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原名 李志晏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657號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第2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5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7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判決影本,然除此之外,並未附具任何證據,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林欽章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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