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號聲請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1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98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及第三人乙○○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2年9月16日至132年9月15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及第三人乙○○,依上開約定,於92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480,000元,約定按期攤還本息,而利率則第一年固定按年利率百分之3.13計息,第二、三年起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減百分之4.49訂定,嗣後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減百分之3.79。又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95年9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借款本金2,318,653元,以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按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約定書、房屋貸款繳息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電子謄本3份、建物登記電子謄本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文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1月27日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竹東│83│建│││2796│31/10000││├──┼───┼────┼────┼────┼───────┼─┼──┼──┼──────┼──────┼───┤│002│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竹東│83-0032│建│││805│31/10000││├──┼───┼────┼────┼────┼───────┼─┼──┼──┼──────┼──────┼───┤│003│新竹縣│竹東鎮│竹東│竹東│83-0033│建│││5446│31/10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0000○○○鎮○○○○段竹│住家用,│一層:│││││64.05│陽台、雨│7.00│平方公│全部│││││界街71巷│東小段│鋼筋混凝│64.05││││││遮││尺││││││63號1樓│83-0033│土造,8││││││││││││││││地號│層││││││││││││├──┴──┴────┴────┴────┴───┴───┴───┴───┴───┴───┴────┴───┴───┴───┴───┤│共用部分:竹東段竹東小段4249建號:2236/500000(含停車位編號A004:1432/500000),竹東段竹東小段4442建號:309/10000,竹東段竹東小段││4443建號:6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