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2罪,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5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5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9月10日至96│95年9月10日│││年2月12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毒│高雄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8332號、96│偵字第8332號│││年度毒偵字第346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4655│95年度訴字第4655││││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6月8日│同左│││日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4655│同左││││號│││判決├──┼────────┼────────┤││確定│96年7月3日│同左│││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