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5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於民國90年6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34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0年6月5日至130年6月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甲○○分別於⑴90年7月5日、⑵93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950,000元、⑵80,000元,借款期間自⑴90年7月5日起至110年7月5日止,⑵自93年1月12日起至94年1月12日止,且於期滿前,經聲請人同意,得延長一年,其後亦同。利率則為⑴自貸放後13個月,依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減百分之1.27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⑵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日計息。上開二筆借款均約定按月繳納,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分別自⑴95年10月6日、⑵95年6月22日起即未對上開借款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欠⑴1,645,265元、⑵76,183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乙○○於92年6月9日因贈與關係取得系爭不動產,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影本2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文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2月7日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95年度拍字第65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寶山鄉│明湖││339│建│││122.57│1/7││└──┴───┴────┴────┴────┴───────┴─┴──┴──┴──────┴──────┴───┘┌─────────────────────────────────────────────────────────────────┐│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6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90○○○鄉○○○○段│住家用,│四層:│││││77.69││││全部│││││園路58號│339地號│鋼筋混凝│77.69││││││││││││││4樓││土造,7│││││││││││││││││層││││││││││││├──┴──┴────┴────┴────┴───┴───┴───┴───┴───┴───┴────┴───┴───┴───┴───┤│共用部分:明湖段194建號: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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