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一四四號可資參照。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8月4日13│98年8月4日13│98年7月28日│98年7月22日│98年7月19日│98年7月19日│││時40分為警採尿時│時4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起回溯5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8年度毒│嘉義地檢98年毒偵│嘉義地檢98年度毒│嘉義地檢98年度毒│嘉義地檢98年度毒│嘉義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43號│度字第1243號│偵字第1429號│偵字第1429號│偵字第1294號│偵字第129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758號│98年度訴字第758號│98年度嘉簡字第│98年度嘉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765號│98年度訴字第765號││││││1250號│1250號││││事實審├───┼─────────┼─────────┼─────────┼─────────┼─────────┼─────────┤││判決││││││││││98年9月30日│98年9月日30│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758號│98年度訴字第758號│98年度嘉簡字第│98年度嘉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765號│98年度訴字第765號││││││1250號│1250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10月22日│98年10月22日│98年10月22日│98年10月22日│98年10月19日│98年10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是│否│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786號│緝字第786號│緝字第3953號│緝字第3953號│緝字第3922號│緝字第3922號│││(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