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嘉簡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297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並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為址設於嘉義縣○○鎮○○里○○鄰○○街○○號艾美工程行之負責人,且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其員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其附隨業務。甲○○明知乙○○民國90年間並未在艾美工程行任職而支領新台幣(下同)30萬元之薪資,竟基於為納稅義務人艾美工程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91年5月30日前之91年間某日,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將乙○○領取艾美工程行薪資30萬元所得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艾美工程行9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連同艾美工程行之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非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於91年5月30日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申報艾美工程行9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並因虛報上開乙○○之薪資,因而使納稅義務人艾美工程行營業成本增加,營利所得減少,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艾美工程行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73,015元,足生損害於乙○○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二、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以及艾美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單。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1月7日修正,於同年2月2日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
1、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1元以上」之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台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2、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原規定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20年,修正後提高合併應執行之最高度刑期為30年。又定執行刑為科刑事項,影響及行為人刑罰法律效果,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比較結果,亦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3、綜上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相關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二)經查:
1、扣繳憑單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所製作之單據,為從事此製作、登載業務之人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其用意在於方便稅捐稽徵機關蒐集及掌握課稅資料,以利稅捐之核課,並非證明交易事項發生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或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自難認係商業會計法所稱「原始憑證」或「記帳憑證」,如有登載不實,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係該當刑法第215條之罪,且該罪屬於身分犯之一種,尚不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16號、91年度台上字第741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營利事業填製扣繳憑單,係附隨公司業務而製作,屬業務上所掌之文書,且為商業負責人繼續反覆執行之事務,商業負責人自為從事此項業務之人。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雖有不實記載,惟因該項書表係申報稅捐所必須附帶填寫者,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尚難認該結算申報書係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故作成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持以申報,並不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係艾美工程行之登記負責人,亦為該工程行之經營者,業據其供承在卷,並有上開登記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易緝字卷第40、50頁),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以遣人填報艾美工程行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為附隨業務,自屬從事業務之人,其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師虛列告訴人乙○○之90年度薪資所得,據以製作扣繳憑單,並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而行使之,使艾美工程行得以逃漏依法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
3款(起訴書原載第1款,業經公訴人更正為第3款)、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原第3款規定並無變更,因被告乃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為經營艾美工程行者,故前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利或不利之影響,非屬法律變更,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附此敘明)。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3、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犯本件之罪,為間接正犯。又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商業負責人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僅係代罰而已,並非此所謂逃漏稅捐犯罪之主體,則商業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縱由該商業負責人或其他有權代表商業之自然人代表該商業為之,究非屬於商業負責人本身之犯罪行為,自與該商業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故被告所犯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與所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間,即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依被告之供述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審酌: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身為商業負責人,不依法繳納稅捐,竟以虛報支出之不正當方式,使艾美工程行逃漏稅捐,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告訴人乙○○之權益,並妨害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係經通緝始到案,惟於本院審理中尚能坦承犯行,所逃漏之稅額非高,且經告訴人乙○○表示不予追究之意,有本院99年
2月12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易緝字卷第38頁),另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及其目前擺攤賣竹筍粥、需扶養2名小孩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
2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亦經修正,修正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廢止)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換算成新台幣,最高係以
900元折算1日,上開規定修正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係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3千元折算1日,修正後之規定亦未較有利於被告,爰並依修正前之規定,就其所犯2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另查,被告本案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原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惟其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4年12月5日經本院通緝(見本院訴字卷附通緝書),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至99年2月9日始為警緝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在卷足稽(見本院易緝字卷第4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之規定,自不得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四、被告前於本院庭訊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示願受得易科罰金之刑之宣告(見本院易緝字卷第51頁),本院審酌上述情事後,於被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判決無異。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