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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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國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