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吳聲達
被   告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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