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49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