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小字第79號
上 訴 人  王藝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素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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