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小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2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明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瑶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