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原簡字第7號
原 告 吳彥樂
被 告 李義泉
夏俊傑
田三男
楊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0月2日上午
9時34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