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原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原簡字第7號
原   告  吳彥樂
被   告  李義泉
       夏俊傑
       田三男
       楊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0月2日上午
9時34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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