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13號上訴人即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列上訴人與 王來平 等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