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3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3650號債權人大直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樓之1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①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該通知已於95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