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訴人 黃俊傑
鄭明權 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木盛 視同上訴人 歐陽進崑 (原名: 歐進崑 )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拔群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蔡梅蓮